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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会教材发布前,会计可以用旧教材备考

2021-02-03 来源:成教网 分类:
140 作者:王老师

[导读] 2021年注会教材发布前,会计可以用旧教材备考

  【摘要】2021年注册会计师教材暂未发布,驰宇教育小编建议“2021年注会教材发布前,会计可以用旧教材备考”以下小编整理了注会《会计》教材预计变化部分介绍,希望对大家了解注会教材变化,提前备考2021注会会计有帮助!


2021年注会教材发布前,会计可以用旧教材备考

  注会教材发布前,会计可以用旧教材备考!

  那哪些章节暂时可以放一放?哪些内容会发生大变化呢?

  2021年注会《会计》教材预计总体上变化不大,只是个别章节有较小变动或修改,估计如下:

  第十四章《金融工具》

  1将合同资产的减值损失由“信用减值损失”修改为“资产减值损失”

  【解析】此知识点的修改,不会增加我们的学习难度,做一个归纳就解决了,即哪些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哪些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修改原因:CAS22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包括“合同资产”在内的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CAS22准则指南指出,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适用范围大于CAS22准则整体适用范围,不仅包括金融资产,还包括CAS22准则范围以外的资产(如合同资产)、某些金融负债或者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同时,CAS22准则指南指出,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企业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根据金融工具的种类,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但是,收入准则指南指出,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从以上两个准则指南的解析内容可以看出,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合同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而收入准则规定合同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应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两处规定“打架”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近期发布的《收入、借款费用准则及其他相关实施问答》,预计2021年注会《会计》教材会予以明确:合同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应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 明确合同负债不包括增值税,即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解析】只是进一步说明,并不算新知识点的增加,也不增加我们的学习负担。

  3 预计新增“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征求意见稿)》)

  【解析】“14号解释”目前处于征求意见中,如果“14号解释”确定下来,教材有可能增加该知识点,但并不影响我们目前的学习,且内容不多,不会增加我们的学习负担。

  第十一章《借款费用》

  1预计增加内容

  预计增加“用于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知识点,内容如下:

  在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过程中,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1)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在该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通常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土地使用权不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因此,根据借款费用准则,企业应当以建造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计入在建工程的摊销金额)为基础,而不是以土地使用权支出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在该情况下,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因此,根据借款费用准则,企业应当以包括土地使用权支出的建造成本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解析

  如果增加,内容并不多,难度也不大,不会增加同学们2021年的学习负担。

  第十六章《收入、费用和利润》

  1预计增加内容

  预计新增“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合同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征求意见稿)》)

  2 解析

  “14号解释”目前处于征求意见中,如果“14号解释”确定下来,教材有可能增加该知识点,并不影响我们目前的学习,但要注意此知识点比较重要。如果教材增加了,届时会详细讲解。

  第十八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预计增加内容

  预计将本章原例题全部更换为修订后的准则指南中的例题。

  2 解析

  非常具有“前瞻性”的是,我在2020年注会会计本章课件中,已经将本章教材例题全部更换为修订后的准则指南中的例题。也就是说,同学们现在完全可以按照我的2020年课件内容去学习,不受影响。

  第十九章《债务重组》

  1预计增加内容

  预计本章例题中的个别错误予以修改。

  2 解析

  同学们目前可以按照2020年的课件内容去学习,不受影响,也不增加2021年的学习负担。

  第二十章《所得税》

  1预计增加内容

  预计本章个别知识点及相关例题予以删除。

  2 解析

  同学们目前可以按照2020年的课件内容去学习,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章《租赁》

  1预计增加内容

  预计新增“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征求意见稿)》)

  2 解析

  “14号解释”目前处于征求意见中,如果“14号解释”确定下来,教材有可能增加该知识点,但并不影响我们目前的学习,且内容不多,不会增加我们2021年的学习负担。

  第二十六章《企业合并》

  1预计增加内容

  预计新增“构成业务的要素及判断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2 解析

  我在2020年本章课件中已经增加了该知识点的部分内容,不影响我们目前的学习,且内容不多,不会增加我们2021年的学习负担。

  第三十章《政府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1解析

  本章因为近两年财政部发布了很多相关规定,预计新增内容较多,甚至不排除第三十章分拆成两章的可能性,即第三十章《政府会计》和第三十一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个人猜测)。

  本章涉及的新增相关规定主要如下:

  《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财会[2018]31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会[2018]37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会〔2020〕9号)

  (1)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2)关于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3)关于受托代理业务;

  (4)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5)关于限定性净资产;

  (6)关于注册资金;

  (7)关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8)关于存款利息;

  (9)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总部拨款收入;

  (10)关于资产减值损失;

  (11)关于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12)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说明:以上内容,只是目前的预测,仅供参考,届时以2021年新教材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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